課程資訊
2009/10/30 消防署委訓本會培訓防火管理招生中
法令依據:
依據消防法第十三條規定:
◎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,應由管理權人,遴用防火管理人,責其製定消防防護計畫,又依第四十條規定,違反第十三條規定,經通知限期改善逾期不改善者,處其管理權人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;經處罰鍰後仍不改善者,得連續處罰。
◎故為避免受罰且落實防火管理制度,敬請貴單位指派管理監督層次參加防火管理人訓練。
※前一定規模以上供公眾使用建築物範圍如下:
一、電影片映演場所 (戲院、電影院) 、演藝場、歌廳、舞廳、夜總會、俱樂部、保齡球館、三溫暖。
二、理容院 (觀光理髮、視聽理容等) 、指壓按摩場所、錄影節目帶播映場所 (MTV等) 、視聽歌唱場所 (KTV等) 、酒家、酒吧、PUB、酒店 (廊) 。
三、國際觀光旅館。
四、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之旅 (賓) 館、百貨商場、超級市場及遊藝場等場所。
五、總樓地板面積在三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餐廳。
六、醫院、療養院、養老院。
七、學校、總樓地板面積在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補習班
或訓練班。
八、總樓地板面積在五百平方公尺以上,其員工在三十人以上之工廠或機關 (構)
九、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供公眾使用之場所。